作者: lpbrother

[新聞] 婚後向丈夫吐露國一性經驗 當年男友性侵

西斯 2020-06-23 09:42
婚後向丈夫吐露國一性經驗 當年男友性侵被判刑

2020-06-23 09:30 聯合報 / 記者邱瑞杰/基隆即時報導


年近30的李姓男子與讀國一的被害少女交往2個多月,兩人發生5次性行為。少女與他人結
婚後,向丈夫吐露往事並提告。李男辯稱當時不知少女未滿14歲,法官未採信,但審酌並
非典型性侵害,依妨害性自主罪判應執行2年徒刑,並因李和被害人達成和解,宣告緩刑


判決指出,李男與未滿14歲的被害少女交往,成為男女朋友,李多年前在瑞芳區宮廟的男
廁、女廁及瑞濱隧道附近草叢隱蔽處,與少女共發生5次性行為。

少女後來與他人結婚,告訴丈夫這段往事,並對李男提告。基隆地檢署檢察官偵查時,李
男認罪,並同意賠償被害少女11萬元,獲緩起訴處分。李履行5萬元後,因失業無法再履
行,檢方撤銷緩起訴,依妨害性自主罪嫌將李起訴。

李男在接受警詢、檢方偵查及法院審判時,坦承被指控事實,情節與被害少女證述相符,
但以不知少女未滿14歲抗辯。

法官查出,案發時是少女讀國中一年級的暑假,外型無特別成熟。李男當時28歲,多次在
學校外面便利商店等她下課,帶她去吃東西。兩人在發生第一次性行為前1到2周認識,之
後每周見面3到4次,每次聊天2到3小時,衡量經驗法則,李男不可能不知少女年紀。

法官另依現場照片、犯案位置圖、新北市政府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個案摘要報告、
衛生福利部基隆醫院受理疑似性侵害事件驗傷診斷書等事證,認定李男犯行。

法官考量李男非有意不履行賠償,加上案發時兩人是男女朋友,性行為發生並非典型的性
侵害,犯罪情節尚屬輕微,依刑法規定酌量減輕其刑。

法官對李男5次妨害性自主罪各判有期徒刑1年6個月,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考量李男未曾
被判刑,念其一時思慮不周及自制力不足犯罪,並和被害人達成和解,宣告緩刑5年,以
勵自新。判決確定後半年內,李要每月賠償少女1萬元,共6萬元。全案可上訴。

https://udn.com/news/story/7317/4654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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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 Antetokumpo
06/23 09:58
隔幾年才告啊,不對勁
2F: azman1018z
06/23 10:04
男生真的要好好保護自己啊
3F: jonathan8907
06/23 10:11
這是怎麼證明的= = 單純認罪嗎
4F: jonathan8907
06/23 10:12
隔這麼多年驗傷可以採信嗎..
5F: sstandc
06/23 10:20
回收還有獎金拿
6F: A1right
06/23 10:30
應該不需要證明 這案件是男女朋友
7F: A1right
06/23 10:30
不是那種路邊隨機性侵的, 要找到交往過的蹤跡很容易
8F: A1right
06/23 10:31
一開始如果說謊狡辯 可能直接送你兩年不能緩行了
9F: LarryST
06/23 10:47
重點她未滿14歲 你各位大男孩請記得不要碰未成年
10F: Diehardx
06/23 10:52
未成年最大啦 在碰啊
11F: Diehardx
06/23 10:53
想玩還不懂點法律 害自己下去剛好而已
12F: maplefoxs
06/23 10:53
做了五次叫性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