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2月3日12:35
網路性騷擾、性勒索有明確定義了!政府將檢視法規
數位、網路性別暴力日益受重視,行政院性平會參考聯合國與歐盟等相關規範,今公布數
位、網路性別暴力之定義、類型及其內涵說明,包含網路性騷擾、性勒索,以及網路跟蹤
等都有明確說明,同步提供各部會檢視相關法規,未來將進行政策宣導、實證調查。
官員表示,數位、網路性別暴力是性平會十分關注的議題,過往民眾較關注實體的性別暴
力,但近年來無論國內外的網路、數位性別暴力也十分嚴重,且與實體性別暴力有所差異
,因此希望法制政策可有相關訂定或調整,先前行政院長蘇貞昌主持的性平大會上指示,
應分為法制面、實證資料、宣導教育三大區塊處理,後續政委、性平會執秘羅秉成召開數
次會議確認,今公布相關說明。
這名官員說,近日邀集性平委與各部會討論,而後參考聯合國、歐盟等針對數位、網路性
別暴力之定義、類型及其內涵說明做出明確定義,同時也讓各部會檢視相關法制是否足夠
,未來還會進行政策宣導、實證調查,將從多面向處理與防範網路性別暴力。
根據性平會資料,網路跟蹤係指傳送攻擊或恐嚇性電子郵件或訊息,對於他人網路留言,
發表攻擊性言論等致令他人感到不安或畏懼,或跟蹤、監視他人活動,如透過手機GPS定
位或電腦、網路使用紀錄等方法為之;以及監視或蒐集他人網路活動或資訊,進而違反他
人意願與之接觸等。
性勒索則是指以揭露他人性私密資料,例如文字、聲音、圖畫、照片或影像等為手段,勒
索、恐嚇或脅迫他人;網路性騷擾則是未經同意逕將猥褻文字、聲音、圖畫、照片或影像
等資料傳送他人,如傳送具露骨性意味之電子郵件或簡訊,或是於社群網站或網路聊天室
發表不適宜或具侵略性挑逗言論等等。
【數位/網路性別暴力之定義、類型及其內涵全文】
(一)定義:係指「透過網路或數位方式,基於性別之暴力行為。即針對性別而施加他人
之暴力或不成比例地影響他人,包括身體、心理或性之傷害、痛苦、施加威脅、壓制和剝
奪其他行動自由等。」(參酌CEDAW一般性建議第19號第6段意旨)。
(二)類型及其內涵:
1、網路跟蹤:(1)對於他人反覆實施跟蹤騷擾行為,致令他人感到不安或畏懼,如:傳
送攻擊或恐嚇性電子郵件或訊息;對於他人網路留言,發表攻擊性言論等。(2)跟蹤或
監視他人活動,如:透過手機GPS定位或電腦、網路使用紀錄等方法為之。(3)監視或蒐
集他人網路活動或資訊,進而違反他人意願與之接觸等。
2、惡意或未經同意散布與性/性別有關個人私密資料:惡意或未經同意而散布與性或性別
有關之文字、聲音、圖畫、照片或影像等個人私密資料。
3、網路性騷擾:(1)未經同意逕將猥褻文字、聲音、圖畫、照片或影像等資料傳送他人
,如:傳送具露骨性意味之電子郵件或簡訊;於社群網站或網路聊天室發表不適宜或具侵
略性挑逗言論等。(2)對於他人實施性別工作平等法、性別平等教育法或性騷擾防治法
所定性騷擾行為。
4、基於性別貶抑或仇恨之言論或行為:(1)對他人之性別、性傾向或性別認同等,發表
貶抑、侮辱、攻擊或威脅等仇恨言論。(2)基於性別,對於他人之行為或遭遇,進行貶
抑或訕笑,如:穿著性感、婚前性行為或遭受性騷擾等。(3)鼓吹性別暴力。
5、性勒索:以揭露他人性私密資料(文字、聲音、圖畫、照片或影像等)為手段,勒索
、恐嚇或脅迫他人。
6、人肉搜索:透過網路搜索取得與散布未經他人同意揭露之文字、聲音、圖畫、照片或
影像等私密資料。
7、基於性別偏見所為之強暴與死亡威脅:基於性別偏見,以強制性交或加害生命之事恐
嚇他人,使他人心生畏懼者。
8、招募引誘:係指運用網路或數位方式遂行人口販運,如:佯稱提供工作機會,或使用
盜用之圖片、內容製作虛假廣告,引誘他人賣淫;抑或從事人口販運者,利用網路聊天室
等傳遞人口販運訊息或進行廣告等。
9、非法侵入或竊取他人資料:非法侵入他人電腦或相關設備,以觀覽、取得、刪除或變
更他人個人資料等,如:侵入網路攝影機取得他人影像資料等。
10、偽造或冒用身分:偽造或冒用身分,以取得他人個人資料、侮辱或接觸他人、損害他
人名譽或信用、遂行恐嚇或威脅,或據以製作身分證件供詐欺之用等。
https://udn.com/news/story/5612/52276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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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性騷擾、性勒索有明確定義了!政府將檢視法規
數位、網路性別暴力日益受重視,行政院性平會參考聯合國與歐盟等相關規範,今公布數
位、網路性別暴力之定義、類型及其內涵說明,包含網路性騷擾、性勒索,以及網路跟蹤
等都有明確說明,同步提供各部會檢視相關法規,未來將進行政策宣導、實證調查。
官員表示,數位、網路性別暴力是性平會十分關注的議題,過往民眾較關注實體的性別暴
力,但近年來無論國內外的網路、數位性別暴力也十分嚴重,且與實體性別暴力有所差異
,因此希望法制政策可有相關訂定或調整,先前行政院長蘇貞昌主持的性平大會上指示,
應分為法制面、實證資料、宣導教育三大區塊處理,後續政委、性平會執秘羅秉成召開數
次會議確認,今公布相關說明。
這名官員說,近日邀集性平委與各部會討論,而後參考聯合國、歐盟等針對數位、網路性
別暴力之定義、類型及其內涵說明做出明確定義,同時也讓各部會檢視相關法制是否足夠
,未來還會進行政策宣導、實證調查,將從多面向處理與防範網路性別暴力。
根據性平會資料,網路跟蹤係指傳送攻擊或恐嚇性電子郵件或訊息,對於他人網路留言,
發表攻擊性言論等致令他人感到不安或畏懼,或跟蹤、監視他人活動,如透過手機GPS定
位或電腦、網路使用紀錄等方法為之;以及監視或蒐集他人網路活動或資訊,進而違反他
人意願與之接觸等。
性勒索則是指以揭露他人性私密資料,例如文字、聲音、圖畫、照片或影像等為手段,勒
索、恐嚇或脅迫他人;網路性騷擾則是未經同意逕將猥褻文字、聲音、圖畫、照片或影像
等資料傳送他人,如傳送具露骨性意味之電子郵件或簡訊,或是於社群網站或網路聊天室
發表不適宜或具侵略性挑逗言論等等。
【數位/網路性別暴力之定義、類型及其內涵全文】
(一)定義:係指「透過網路或數位方式,基於性別之暴力行為。即針對性別而施加他人
之暴力或不成比例地影響他人,包括身體、心理或性之傷害、痛苦、施加威脅、壓制和剝
奪其他行動自由等。」(參酌CEDAW一般性建議第19號第6段意旨)。
(二)類型及其內涵:
1、網路跟蹤:(1)對於他人反覆實施跟蹤騷擾行為,致令他人感到不安或畏懼,如:傳
送攻擊或恐嚇性電子郵件或訊息;對於他人網路留言,發表攻擊性言論等。(2)跟蹤或
監視他人活動,如:透過手機GPS定位或電腦、網路使用紀錄等方法為之。(3)監視或蒐
集他人網路活動或資訊,進而違反他人意願與之接觸等。
2、惡意或未經同意散布與性/性別有關個人私密資料:惡意或未經同意而散布與性或性別
有關之文字、聲音、圖畫、照片或影像等個人私密資料。
3、網路性騷擾:(1)未經同意逕將猥褻文字、聲音、圖畫、照片或影像等資料傳送他人
,如:傳送具露骨性意味之電子郵件或簡訊;於社群網站或網路聊天室發表不適宜或具侵
略性挑逗言論等。(2)對於他人實施性別工作平等法、性別平等教育法或性騷擾防治法
所定性騷擾行為。
4、基於性別貶抑或仇恨之言論或行為:(1)對他人之性別、性傾向或性別認同等,發表
貶抑、侮辱、攻擊或威脅等仇恨言論。(2)基於性別,對於他人之行為或遭遇,進行貶
抑或訕笑,如:穿著性感、婚前性行為或遭受性騷擾等。(3)鼓吹性別暴力。
5、性勒索:以揭露他人性私密資料(文字、聲音、圖畫、照片或影像等)為手段,勒索
、恐嚇或脅迫他人。
6、人肉搜索:透過網路搜索取得與散布未經他人同意揭露之文字、聲音、圖畫、照片或
影像等私密資料。
7、基於性別偏見所為之強暴與死亡威脅:基於性別偏見,以強制性交或加害生命之事恐
嚇他人,使他人心生畏懼者。
8、招募引誘:係指運用網路或數位方式遂行人口販運,如:佯稱提供工作機會,或使用
盜用之圖片、內容製作虛假廣告,引誘他人賣淫;抑或從事人口販運者,利用網路聊天室
等傳遞人口販運訊息或進行廣告等。
9、非法侵入或竊取他人資料:非法侵入他人電腦或相關設備,以觀覽、取得、刪除或變
更他人個人資料等,如:侵入網路攝影機取得他人影像資料等。
10、偽造或冒用身分:偽造或冒用身分,以取得他人個人資料、侮辱或接觸他人、損害他
人名譽或信用、遂行恐嚇或威脅,或據以製作身分證件供詐欺之用等。
https://udn.com/news/story/5612/52276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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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的上法院有得灰了,很多發文開頭都是各位F杯,30cm
大家好,這恐怕訟棍會來搞...
那些愛抓分身的不就GG了?
推一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