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Ophiuchus

[新聞] 女助理教授帶學生上摩鐵泡澡、按摩 遭解聘提告敗訴

西斯 2020-06-16 04:43
女助理教授帶學生上摩鐵泡澡、按摩 遭解聘提告敗訴

2020-06-14 19:48 聯合報 / 記者蕭雅娟 / 台北即時報導

https://udn.com/news/story/7317/4635172

某國立大學吳姓助理教授,邀約男學生看表演,卻在開演前把人帶到摩鐵,自行脫衣要求
學生共同泡澡、幫忙按摩。校方性平會調查後認定,吳女性騷擾,教評會決議終止聘約並
停聘2年。吳經教育部駁回訴願,提起行政訴訟,日前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校方處分
無違法,吳女敗訴。全案可上訴。
判決指出,舞蹈系女助理教授在2017年8月1日起經校方約聘1年,校方在2同年12月接獲男
學生提出校園性騷擾,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小組調查後,認為吳女「帶學生到汽車旅
館共同泡澡」,造成學生人格尊嚴及學習權益之負面影響,認定對學生性騷擾,並依規定
成立申請調查性騷擾事件,調查結果案情非屬情節重大,建議停聘2年作為懲處,移送教
師評審委員會決議。

教評會在2018年6月決議,吳女行為構成性騷擾,非屬情節重大,但行為嚴重違反教師身
分之專業倫理,抵觸聘任辦法,考量學生在學,加上吳女過去無類似行為,事件發生過程
中未壓抑或無事被害人反抗繼續加害,行為侵害法益、樣態未達嚴重,依聘任辦法終止原
聘約,且2年不得聘任為專任教師。同年月,校方做出行政處分,吳女不服,遞經教育部
駁回訴願,提起行政訴訟。

吳女主張,若性騷擾行為非屬情節重大,就不適用聘任辦法懲處,且約學生到摩鐵共同泡
澡,過程中並無違反學生意願,教評會是用臆測之詞,認為學生受有負面影響,校方沒有
依據就認定是性騷擾。吳女請求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且與校方原聘約法律關係存在


校方主張,性平會調查後,認定吳女行為具有「性意味」,對學生形成不受歡迎感受、損
及人格尊嚴及學習權益,應符合「性騷擾」定義,教評會以性平會認定事實作為基礎,吳
女性騷擾行為,違反聘任辦法中教師義務及其他法令規定應盡義務,原處分符合比例原則


學生向校方指出,2017年12月7日,受吳女邀請看表演,吳女先帶他去吃飯,但在開演前
20分鐘說想按摩,就被帶往汽車旅館,當時只想著逃走,思緒一片混亂,老師突然問「不
跟我一起洗?」,原本打算矇混,但老師說,只有她脫很尷尬,才進入沖洗,老師又問「
不跟我一起泡澡?」,當時認為逃不過,才進入浴缸離她最遠處泡,過程中盡可能沒肢體
接觸,因老師說肩膀酸要求按摩,只好照做。

學生稱,當時2人距離越來越近,才急著說泡久不適、有排練急著離開,直到搭捷運時接
到老師來電,當時有對老師說「剛才發生的一切覺得很詭異、很不舒服」。

法院依照師生兩人訊息記錄認定,學生被帶到汽車旅館時,有傳訊息向學弟求救,「快崩
潰、快來救人、現在很焦慮、快氣瘋」,另,在捷運上通話結束後,老師回覆「聽你說詭
異,真的很讓我不好意思」。

法院認為,學生基於師生關係同意一起看表演,才單獨碰面,但吳女卻未照約定看表演,
在學生不知情下,把人帶到汽車旅館,進房後在學生面前自行脫衣泡澡,還主動要求學生
一起洗澡、泡澡,甚至以按摩方式,發生肢體碰觸,吳女言詞、行為具備性意味。

法院認為,性平會調查結果無誤,吳女行為確實是性騷擾,校評會可依照調查結果,做處
後續處置,性騷擾非屬重大情節,但有必要終止原聘約,且審酌案情2年內不得聘任,均
無違誤。校方判斷無違法或裁量逾越、濫用或恣意等情事,法院予以尊重,吳女主張均無
理由。全案可上訴。


--